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慧貞於93年03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60,42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慧貞│自民國95年0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7503元││月1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慧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103120元││4月2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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