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顧定軒 律師即 顏志文 之清算管理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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