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曾玟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