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世宏 即雲林縣私立元智文理短期補習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雲林縣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號)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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