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黃政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債務人自給付遲延時,始負遲延責任,是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自何年月日起違約?俾利本院審核准駁利息起算日。
二、茲如依貴漁會所稱約定,逾期超過6個月者,採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現為年息2.61%)加2成計算違約金,則其違約金利率應為年息3.132%,非年息3.312%。請具狀更正之,抑或陳明其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政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