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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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聲請人 顏銘毅 原名 顏清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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