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60號聲請人 何森林 (即 何陳 對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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