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聲請人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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