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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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周來美 兼法定代理人 陳益堂 上訴人即原告 陳靜紅
陳映如 陳令斌 陳臆如 陳燕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黃軒間,因99年度醫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