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7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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