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40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