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告 黃鈴錚 被告 王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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