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依其租賃權利存續期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5,000元,合計為6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