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752號、第753號、第9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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