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邵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邵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邵平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邵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周邵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5日~28日111年4月22日~28日111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18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6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5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3日112年1月18日112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5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1日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2年度執字第1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2號編號1-3經臺北地院112年聲字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4月25日111年4月27日~29日111年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5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86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197號、112年度偵字第599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7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79、797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6日113年1月4日113年8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7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79、7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8日113年3月7日113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65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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