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邱世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47、73、74、244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何?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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