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0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啟明 被告 羅總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