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5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