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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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告 劉敦伊 被告 黃品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549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