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昇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祐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祐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即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合法: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5年11月3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
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753號駁回抗告確定;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上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之各罪,其中最早確定者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04年12月28日,顯在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時點前,是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致無從再與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上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僅能接續執行,總計19年2月之刑期。
㈢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罪,前既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3922號裁定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原有實質確定力,而不得將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罪抽出,再與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㈣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
號2至9所示之罪,核與定執行刑要件相符,業如上述。而上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之罪,均係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下稱販賣毒品類案件);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下稱施用毒品類案件),就上開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類案件,各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類似,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相較於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毒品類案件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施用毒品類、持有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各類案件間具有獨立性之情形,顯係以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則依前開情狀觀之,如令受刑人接續執行前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總計19年2月之刑期,恐生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責罰顯不相當」之問題,亦與量刑裁量所應遵循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價值規範產生衝突,應認就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另定執行刑,符合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之例外為維護量刑裁量公平性等法規範價值之公共利益,兼顧避免對受刑人量刑過苛之罪責相當原則等裁量依據,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㈤至原定應執行刑,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
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參照),併予指明。
三、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理由:㈠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罪,固亦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然本件既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⒉附表一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合併刑期為有期
徒刑57年。而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附表一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8年1月。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前開有期徒刑7年10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18年1月。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9所示之犯行,均係販
賣毒品類案件;附表一編號2、3、10、11所示之犯行,均係施用毒品類案件,應認受刑人分別就販賣毒品類案件及施用毒品類案件,各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另上開販賣毒品類案件、施用毒品類案件,其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均互異,罪質具有獨立性,自應另考其特性以定刑。
㈢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
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其年事已高,且入監已有時日,又家中尚有年邁父親及年幼子女,其中3名子女尚在求學階段,而受刑人已深知悔悟、知錯,故請求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情,有該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9頁),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在未逾越定刑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附表一(聲請人於本案之聲請標的):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6日105年8月3日105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250號、104年度偵字第16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59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1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3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4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812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812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8日105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105年5月28日105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5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6日106年7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842號(編號10、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842號(編號10、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二(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與附表一編號1、10、11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編號123罪名持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間某日至104年6月1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103年9月間某日至104年6月11日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222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222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