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債權人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家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