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0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天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0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原裁定附件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該附件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同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12日,而同附件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另受刑人所犯同附件編號1至4、6至8、10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與同附件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原審審核聲請人聲請就如原裁定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認其聲請應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數罪併罰部份縱非同一性質,然罪責相較於殺人、強盜等重罪,科刑卻不遑多讓,請就責任遞減、限制加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公平正義原則,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及30年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抗告人本件定刑數罪前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3、6至10所示之罪備註欄)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各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3年3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詐欺、竊盜、肇事逃逸之犯罪類型,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行為時間,暨各罪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並參考抗告人於意見表上之意見(見原審卷第251頁)各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至抗告人固提出調解筆錄及和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7至28、29至30頁),然行為人犯後態度等情形,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許文章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罪)有期徒刑1年(3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07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08日~110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0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96號等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30日111年06月02日111年06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7月12日111年07月19日111年0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肇事逃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5罪)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1月27日~111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5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3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48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49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31(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112年03月31日112年0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48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49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5月16日112年05月16日112年06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空白空白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14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4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05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04日~110年11月07日105年04月25(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110年0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1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92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5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判決日期112年08月10日112年07月26日112年08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9月19日112年08月31日112年10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10空白空白罪名詐欺空白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5罪)、有期徒刑1年1月(3罪)空白空白犯罪日期110年11月06日(8罪)空白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空白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空白空白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空白空白判決日期113年01月04日空白空白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空白空白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空白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2月06日空白空白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空白空白備註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空白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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