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凱閔選任辯護人何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凱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