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張金枝

黃志正

黃晏怡

黃志鈞

被告 鍾兆雪

鄧浪輝

上列被告鍾兆雪、鄧浪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8號),經原告張金枝、黃志正、黃晏怡、黃志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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