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張金枝
被告 鍾兆雪
上列被告鍾兆雪、鄧浪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8號),經原告張金枝、黃志正、黃晏怡、黃志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