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馬銓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零壹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壹仟元計付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