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8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張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元部分,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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