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王順敏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毓婷 律師被告 謝興增 即真如堂中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真如堂中醫診所之負責人為 馮安德 ,而非與原告簽訂契約之謝興增,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提告之對象究係謝興增,抑或真如堂中醫診所即馮安德,併陳報本院。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