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雄
賴國祥被告胡志雄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賴忠德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賴文勛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張政繁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被告 張智強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律師
王瑞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9、3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勝雄、賴國祥、胡志雄、賴忠德、賴文勛、張政繁、張智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