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王世當 被告 周群策
徐丙春 周文威 周家琪 周采霞 周玲燕 周怡靚 周銀河 周宏展 周秋蓉 周芳瑜 周博 乘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周群策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周群策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計算式:2,324,828元(系爭遺產總價額,參附表)×1/11(被代位人之應繼分)=211,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土地坐落│面積(平方│102年公告土│權利範圍│價額││號││公尺)│地現值(元/││(元以下四捨│││││平方公尺)││五入)│├─┼──────────┼─────┼──────┼────┼──────┤│1│新北市○○區○○段│2847│45,174│1/84│1,531,076│││244地號│││││├─┼──────────┼─────┼──────┼────┼──────┤│2│新北市○○區○○段│757│47,120│7/390│640,228│││244-2地號│││││├─┼──────────┼─────┼──────┼────┼──────┤│3│新北市○○區○○段│310│41,600│1/84│153,524│││244-4地號│││││├─┴──────────┴─────┴──────┴────┼──────┤│小計│2,3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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