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債權人萬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 江金瓶 為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釋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