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債權人 杜席 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清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宋清風請求是否有誤(因本件之發票人為佶
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非宋清風)?並提出請求之釋明?㈡若變更對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債務,請提出: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3年04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7476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