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就讀高美醫專時,邀同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3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97年3月3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98年4月3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4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2,65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債務人│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99元│98年3月30起至│百分之2.925│98年5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甲○○、乙○○││││上開利率20%計算。│├─┼─────────┼──────────┼──────┼──────────┼──────────────┤││30,028元│98年3月30起至│百分之2.925│98年5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甲○○、乙○○││││上開利率20%計算。│├─┼─────────┼──────────┼──────┼──────────┼──────────────┤││20,229元│98年3月30起至│百分之3│98年5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甲○○、乙○○、││││上開利率20%計算。│││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