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建安 被告 褚旭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下午3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陳建安被告褚旭晨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建安被告褚旭晨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本日於調解室㈡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建安被告褚旭晨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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