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不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抗告人簡明珠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聲請不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