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訴人黃滿住雲林縣大埤鄉○○村00號被上訴人 郭姿麟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姿麟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