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360號聲請人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5年度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3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峰聖企業有│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1,165,500元│95年12月4日│SBK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高雄│689-7││││││││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