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320號聲請人 陳怡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私立雲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馬芝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名稱(發票人為桃園市私立雲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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