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游文玲 即 游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之聲請事項第三項僅記載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惟並未記載請求之利率為何,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陳報請求之利率,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無從准允,應予駁回。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