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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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3,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繳納109,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