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峰豪選任辯護人林伯祥律師被告劉昭祥被告許至承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 律師
黃偉倫 律師被告 王樹輝 被告 范添順 被告 陳造城 被告 鍾素美 被告 張秀菊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8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