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19號

原告新北市私立恩勤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蕙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秉莉 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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