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牒
楊中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明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243元(上訴人林牒如部分為921,243元,上訴人楊中日部分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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