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請人意鑫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3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