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269號聲請人 蔡昌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薇田陳美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