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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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50號聲請人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壽㲄代理人 王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111年7月11日41,972元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