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告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原告 田耕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
林婉婷 律師被告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法定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被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被告 許潘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