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甲女(警卷姓名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