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郁翔 債務人 陳松茂 債務人 傅月
一、債務人陳松茂、 陳郁翔傅月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郁翔前就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松茂、傅月貞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55,96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郁翔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10月1日(即第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2,58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松茂、傅月貞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查債務人陳郁翔目前之戶籍設於鈞院轄區內,惟被告為現役軍人,依法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送達,然聲請人實無法查明其目前所服役軍隊之通訊地址,懇請鈞院依職權向國防部查明,並向債務人陳郁翔為送達。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松茂、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52581│郁翔、傅月│0月01日起│3月15日止││││元│貞├──────┼──────┼───────┤││││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9%│││││3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松茂、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581│郁翔、傅月│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