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聲請人豐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雅羚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2、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須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內容一致,台端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少載何雅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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