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 吳文顯 、 劉淑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週結45日」之相關約定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聲明之利息截止日係如附表所載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止或至清償日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